2012-06-06 16:37:20 作者: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大 中 小】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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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已设计、施工的建筑物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计或者施工的建筑物,使用安装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对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实施前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安装使用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达到安全玻璃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