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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识别工程分包及法律法规要求(三)

2010-07-06 12:21:29 作者: 来源:第一幕墙收集整理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4 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对于这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6、挂靠。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等行为。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个人、其他组织、企业)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用。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所作出的定义。
 7、施工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将劳务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8、施工单位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过于简单。第一种情况的违法性是显然的。对于第二种情况,《合同法》第27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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