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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三)

2010-06-12 19:00:44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然而,国际展览局可以批准有偿分配展馆的要求,但主办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必须证明这一要求是正当的;   
    5. 在两个注册类展览会的间隔期间,只能举办一个按照本条A款规定的认可类展览会;   
    6. 只有一个注册类展览会或一个符合本条A款的认可类展览会可以在同一年中举办。   
    B) 国际展览局亦可对下述展览会予以认可:   
    1. 三年一届的米兰装饰艺术和现代建筑展览会,基于其历史地位,且要求它保持原先的特点;   
    2. 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A1类园艺展览会应在两届注册类展览会之间举办,但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举行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2 年,在同一国家举办的间隔期至少为10年。   
    第五条   
    展览会的开幕和闭幕日期以及主要特点应于注册或认可时确定,且只有经国际展览局同意才能改变。   
展览局同意方可改变。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1. 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非缔约国政府如欲为其展览会争取注册或认可,只要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所作的规定及其实施规章, 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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