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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并经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议定书》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增补 第一章 定义和宗旨 第一条 1. 展览会是一种展示,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2.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加时,展览会即为国际性展览会。 3.国际展览会的参加者既包括代表官方组织国家馆的参展者,也包括国际组织或不代表官方的国外参展者,还包括依据展览会规章被授权从事其他活动的,尤其是已经获得特许权的参展者。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除下列展览会以外的一切国际展览会: a) 展期不超过3 个星期的展览会; b) 美术展览会; c) 实质上具有商业性质的展览会。 “无论主办者对展览会冠以何种名称,本公约均认定,注册类展览会和认可类展览会之间存在差别。” 第二章 组织国际展览会的一般管理条件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