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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挂靠、非法转(分)包的制裁性折价方案初探(三)

2010-07-06 11:49:26 作者:董国庆 朱光明 来源:第一幕墙收集整理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队伍或者技术核心人员的多数是不是本企业的职工;3、工程资金管理账目是不是分立,承包人上缴的除承包费外的管理费是否高于国家地区工程造价基础定额规定的标准。

    转包。

    国务院2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据此,工程转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故应确认其一律无效。

    转包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都应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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