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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挂靠、非法转(分)包的制裁性折价方案初探(二)

2010-07-06 11:49:26 作者:董国庆 朱光明 来源:第一幕墙收集整理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以个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有效的唯一例外是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即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领头完成,允许一部分简单的工程分包给个人,主要是指为建筑活动作前期准备、属于建筑的前期基础工程或者与建筑相配套的土方挖运、场地和道路的平整,诸如工程前期“三通一平”、基槽的人工开挖、工地材料运输等劳务性的工作。所谓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从事的是除工程主体以外或非专业工作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即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笔者认为,对直接借用资质型案件的界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2、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3、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二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即由个人挂靠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对内部承包型案件的界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内部承包人是否是本企业的职工或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2、承包人所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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