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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甚至是路边彩色广告的“光芒”亦可算在此列。常见的光污染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
“光污染”引发的官司 2004年3月,一家公司在上海李先生家附近修建一个展销厅。展销厅建好后,晚上睡觉前,李先生就发现有一片黄黄的光射进来。李先生请求对方把灯头和光线的亮度调换一下,多次协商未果,2005年5月,李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光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被告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