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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建筑挂靠经营行为的工商监管(二)

2010-07-06 11:57:49 作者:杨 欣 来源:中国工商报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工程经营主体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建筑资质方可承接项目,从事建筑工程。在挂靠经营过程中,挂靠方未持有符合工程要求的建筑资质擅自从事建筑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建筑资质的规定,属于建筑主管部门主管;未持有建筑行业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建筑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工商部门主管。根据挂靠方持有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的不同,建筑挂靠经营为主要分为无营业执照无建筑资质、有营业执照无建筑经营范围和建筑资质、有营业执照有建筑经营范围无(超越)资质等三类。这三类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是不相同的,行政处罚相应的管辖机关、定性、法律适用等必然不同。观点一和观点二未能对建筑挂靠行为做出具体区分就做出结论,带有片面性。
     观点三认为建筑挂靠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转致适用建筑法,这一观点亦值得商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的转致对象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而《建筑法》并不包含对建筑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建筑法》对建筑挂靠行为的规定体现在第二十六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可以看出,二十六条禁止了两种行为,一是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是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未取得建筑行业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的挂靠无照行为未作规定。此因此,对建筑挂靠经营行为的查处,不当然转致使用建筑法。
建筑挂靠行为根据挂靠方持有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的不同,主要分为无营业执照无建筑资质、有营业执照无建筑经营范围和建筑资质、有营业执照有建筑经营范围无(超越)资质等三类。在监管时,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应对建筑挂靠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法定的工商职能,对建筑挂靠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是无营业执照、无建筑资质的建筑挂靠行为。
     此类挂靠经营行为,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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