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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一)

2012-06-06 16:37:20 作者: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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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用于建筑物的国产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11年修正本)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各类天棚、吊顶;
  
  (二)观光电梯
  
  (三)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四)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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