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针对外墙保温施工工程设计单位已经在2011年7月份出具了设计变更并取得了消防部门的同意,但是在2012年四月末开始施工时,为了抢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南通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质量施工,该施工单位未提出异议,监理单位长春市希望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没有履行监理职责,三方就此事达成了默契。且对于同一违法问题在2011年末长春消防已经对上述几家单位进行了处罚,上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属于明知故犯,情节严重。支队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责成防火处针对该案组织召开了重大执法问题集体讨论,防火处建审科、技术科、法制科相关人员都参加了讨论,大家意见一致,认为应按上限处罚,即对建设、施工、监理分别处罚10万元,现处罚程序已经完毕,被处罚单位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罚款已经全额上缴,并依据消防部门的意见对外墙保温施工工程进行了整改。三十万元罚款为违法单位敲响了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