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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九)
发布时间:2010-06-12 19: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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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必需的特权及豁免权缔结有关协议。   
    4. 国际展览局包括全体大会、一名主席、一个执行委员会、若干专业委员会、与委员会数量相等的若干副主席和?个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由缔约国任命的代表组成,每个国家可有一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七条   
    全体大会召开定期会议以及特别会议。它对本公约规定的国际展览局权限内的所有问题做出决定,是国际展览局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特别要:   
    a) 讨论、通过和公布关于国际展览会注册或认可、分类和组织的规定以及关于国际展览局正常运作的规定。全体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做出强制性规定,由希望享有国际展览局注册优势的展览会组织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规定,作为这些组织者的指南; 
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为希望获得国际展览局注册的展览会组织者做出强制性规定和供他们参考的示范性规定;   
    b) 编制预算,审核及批准国际展览局账目;   
    c) 批准秘书长报告;   
    d) 根据需要设置委员会,任命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成员;   
    e) 批准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缔结的国际协议;   
    f) 根据第三十三条通过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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