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均可宣布不受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约束。在与对上述条款持保留立场的成员国打交道时,其他缔约国也不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6. 任何根据前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托管国政府放弃保留。
第三十五条
任何联合国成员国、或系非联合国成员的国际法院章程成员国、或系联合国各专业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及提出加入申请并经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有表决权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文件须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保存,并于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应通知缔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国际展览局:
a)根据第三十三条修正案的生效;
b)根据第三十五条的加入
c)根据第三十七条的退出
d)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保留;
e)本公约的终止,假如出现这种情况。
第三十七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书面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将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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