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项目需征求公众意见
由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如果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的评价或评估,并逐步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动审批机制和综合评价或评估机制。
海南省工程造价6月起有法可依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审核: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福州市住宅区停车场禁停大货车
自6月1日起,《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规范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同时,已有小区、商业街停车场不足的,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在其周边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已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或停止使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降低住宅区绿化率;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应当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