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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法》(..
发布时间:2011-11-12 12: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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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关于“第三十五条(资料报送)”条款中

    “(一)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的情况;”

    施工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实现及保证,在竣工后一切都已隐蔽,目视到的位置只能是表面和外观,另外竣工后检查条件不允许,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款建议删除。

    “(三)开展的结构性维修加固的情况;(四)实施更新改造或者拆除的情况;”

    结构性加固、更新改造或拆除已经属于幕墙的结构设计重大失误,已经不属于一般的维修项目。

    十六、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组织建立行业专家库,对玻璃幕墙设计、施工、检测、维修和加固等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目前幕墙已经有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应主要在向会员单位传达行业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加强各类培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七、第四十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光反射和热辐射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使用玻璃幕墙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推广低辐射玻璃,有效利用热辐射原理,是国际上推荐的玻璃技术,热辐射环境对于整体建筑幕墙检测尚不知道如何操作?玻璃幕墙的玻璃反射率可按照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十八、“第四十一条(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论证的;”

    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论证条例,审批依据,操作办法等都无实际可操作的规定。幕墙设计施工单位的图纸已经过审图公司严格把关,也进行了四性试验、材料复试,可以保证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该条款实际意义不大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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