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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建筑挂靠经营行为的工商监管(四)
发布时间:2010-07-06 11: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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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定性。
     三是有营业执照,有建筑经营范围、无(超越)建筑资质的建筑挂靠行为。
     此类挂靠经营行为,挂靠方虽有营业执照,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建筑,但无建筑资质或者建筑资质等级较低,不符合工程项目发包方的要求,挂靠方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于是通过与符合项目要求的企业(被挂靠方)承接工程项目,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由挂靠企业负责完成,挂靠企业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完成项目,向被挂靠方缴纳管理费。
     此类建筑挂靠经营主体持有建筑行业营业执照,但未按照《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属建筑主管部门查处,工商部门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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