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正常憎况下物理耐用年限质量证书;
(8)竣工验收证书;
(9)着采用进口材料时,应由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商检报告。对没有质保资料的部分,应予补办,若确实无法补办者,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根据憎况,以返修、拆除或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本检查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正常憎况下物理耐用年限质量证书;
(8)竣工验收证书;
(9)着采用进口材料时,应由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商检报告。对没有质保资料的部分,应予补办,若确实无法补办者,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根据憎况,以返修、拆除或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本检查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