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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2016-07-06 08:43:02 作者: 来源:新浪地产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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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第三条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外窗应优先选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窗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鼓励采用附框安装节能建筑外窗。鼓励推广应用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标准化窗和系统窗。

  第四条鼓励采用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制作的附框。

  工程采用钢附框的,其钢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钢材表面必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25μm,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第五条建筑遮阳一体化窗使用的产品,其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

  的建筑遮阳一体化窗,其遮阳产品的机械耐久性能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

  制品》(JG/T255)规定的5级;

  2、其余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所使用的遮阳产品,其机械耐久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遮阳通用要求》(GB/T274)规定的3级;

  3、帘体为金属材料的遮阳产品,其盐雾试验时间不应小于480小时;

  4、帘体为织物面料的遮阳产品,其帘体面料的耐光色牢度不应低于6级。

  第六条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

  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

  方法》(GB/T7106)规定的q1≤1.5m3/(m h),q2≤4.5m3/(m2 h)。

  第七条建筑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当符合附表1的规定。

  第八条建筑外窗应使用中空玻璃,单空气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双空气层中空玻璃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室内侧和室外侧玻璃厚度均不应小于5mm。

  建筑外窗使用的玻璃,其厚度与最大许用面积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

  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及附表2的规定。

  中空玻璃的最小装配尺寸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及附表3的规定。

  第九条窗框型材截面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隔热铝

  合金推拉窗不应小于80mm,平开窗不应小于55mm;

  2、铝木复合推拉窗不应小于90mm,平开窗不应小于55mm;

  3、多腔体塑料、铝塑复合推拉窗不应小于85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mm。

  第十条建筑外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主型材的,平开窗可视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5mm,推拉窗可视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2mm。

  第十一条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表面处理层厚度应当符合附表4的规定,其它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和《铝合金门窗》GB/T8478的规定。

  第十二条铝合金外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型材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其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得小于1.4mm。隔热铝合金型材不应使用PVC隔热条。

  第十三条建筑外窗所用各类密封胶

  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条、氯丁橡胶条、硅橡胶条等,不得使用纯PVC密封胶条。

  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或非硅化加片毛条。

  镶嵌玻璃

  用密封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和含有白油成分的硅酮密封胶。

  第十四条建筑外窗所用五金配件应当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安装滑撑、铰链(合页)时与窗框扇连接处必须内衬3mm衬板。所有外露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窗框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铝合金等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组角时必须使用组角胶和断面防渗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外窗工程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实施过程中督促检查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外窗设计。

  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建筑外窗的生产、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外窗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生产外窗产品,其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外窗生产单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出具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外窗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外窗施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筑外窗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内容应包括型材品种、开启方式、玻璃配置、断热桥构造、规格尺寸、外观以及文件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各类检验报告)等。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外窗施工的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本市建筑外窗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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